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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增值税制度改革 破解物流业税收难题

浏览次数: 日期:2015/11/17 15:25:29

     10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在经济发达的上海,中国将先在该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同时,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那么,此次增值税改革有哪些亮点?将对破解当前物流业税收难点带来哪些影响?对物流行业而言,还有哪些待解的难题?请看本期《高端对话》。对解决物流税收问题还存在不确定性 我认为有两个亮点:第一、此次税制改革的基调在于 “结构性减税”,在现行增值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无论是6%的税率还是届时颁布的实施细则应该说都是本着降低物流业税负,鼓励物流业发展的原则,这也是 《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颁布以来在财税方面的实质性进步。第二、此次国务院决定中还包括 “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目前国际运输业务免征营业税,上海地方也有区域性营业税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得以延续将非常有助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当然这些政策的延续对物流业的发展也是有相当的促进作用。


       遗憾的是,虽然试点从2012年1月1日即开始,但截至现在尚未有细化的政策条款发布,此次改革是否能够一举解决物流业长期存在的不同税率、重复纳税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作为物流业界人士,我们非常关注此次改革的适用范围、税率及可抵扣项对实际税负的影响,以及实际征管操作中的问题。


       首先,我们还不知道物流业��否均纳入此次试点范畴。物流业包括了运输、仓储、货代、船代、码头堆场等物流环节,在营业税下,分别属于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税目。此次税制改革范围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如果物流业中只有运输、仓储纳入试点,在政策上割裂物流各环节,重复纳税的问题依然存在,这不利于综合物流业的发展。


       其次,此次税制改革的基调在于 “结构性减税”。但此次新增税率最低为6%,目前物流业已有多环节事实上采用 “差额纳税”,而且税率不过5%。 “结构性减税”就会演变为 “事实上增税”,将与鼓励物流业发展的大方针相违背。


       同时,物流业的相关成本项中有较大比例来自于境外、行政事业单位等。如果没有对这些成本项的可抵扣性进行明确,物流业将依然存在因大量成本不可抵扣而造成的重复纳税问题。


       当然,具体到实际执行层面,还会有更多的问题,如物流业的增值税发票与制造业增值税发票因为 “数量上的巨大的差异”导致 “发票管理中质的差异”。在增值税扩围中突围


       我认为,未来物流业实行增值税改革的关键点应在两大方面:一是统一税率,为物流业的整体发展营造环境,便于各个不同服务环节的物流企业开展公平的竞争;二是降低税率,减轻物流企业的发展负担,体现对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要求,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国务院关于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政策******后,各方面积极研究和分析,提出了总体有利于物流业发展的观点,并对物流业可能的减税规模进行了测算。对这些数据我们暂时还无法判定其权威性,但有一点应当明确,即可以先不去计较减税与否和减税多少的问题,而是要把握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机遇,通过试点,积极总结和反映有利于国家决策的信息,为解决物流业统一税率和降低税率两大关键问题创造条件。为此,物流业应在以下方面进行突围,以便通过税收改革,切实为物流业赢得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条件。


       一是认识上突围。要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层面,认识物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改革带来的发展机遇,利用实施增值税改革有利于形成完善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制造业与批发零售业购进物流劳务时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而具有利用社会物流服务积极性,促进制造业和商贸服务业扩大物流服务外包,抓住物流业扩张发展的机遇。


       二是物流业创新发展突围。增值税扩围改革政策下,各类物流服务将形成统一的税收环境,企业竞争处于同等的环境和条件下。物流业创新的障碍被清除,物流企业应积极研究和进行应对,努力创新物流服务,形成具有长期、稳定、可扩张性的物流服务模式,突破物流服务相关环节提升发展的瓶颈,改变物流业发展的落后面貌。


       三是政策突围。要从鼓励服务业发展的宏观层面,形成利于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氛围,特别是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层面,认识降低物流业税率的重要性,按照物流业税率水平总体低于制造业的政策趋向,进行物流业最终的税收水平的政策设计,鼓励物流业发展和制造业物流服务外包。同时,考虑到我国物流业在国际航运、船籍注册、代理服务等环节已经具有的低税率或优惠的政策能更好地延续,为我国物流业 “走出去”创造税收环境条件。


尚不能给全行业带来巨大影响


       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改革,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开始,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该消息发布后,引起了物流业的高度关注。普遍认为是对物流行业重大利好,甚至出现了交运物流概念类股票领涨两市。作为物流人,如何评价这一政策对物流行业带来的影响?


       第一,该项政策仅是明年开始试点,尚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因此不可能对物流全行业带来巨大影响。同时,试点过程中,会遇到许多问题,还需探讨和总结。


       第二,该项政策最大特征是税收制度完善,而不能简单理解为税收优惠。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一项系统工程,税收体系和利益分配都需作出调整。


       第三,解决重复纳税问题,有利于全社会范围内的物流资源有效整合,进而提高社会物流效率。


       第四,对物流企业的影响因个体不同而影响不同。中国的物流企业业态非常复杂,企业的增值率不尽相同。有学者测算,如增值率在21%左右,营业税和增值税大体相当;如增值率小于21%,增值税税负较轻;如增值率大于21%,则营业税税负较轻。执行税收的政策也有�不同,比如已有一批企业享受了营业税的差额纳税;有道路运输许可且可自开票的企业也可进行税收抵扣。


期待物流业税负实质性降低


       在媒体的报道中,试点范畴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该做如何理解?交通运输业的税制边界相对比较清楚,现代服务业的税制边界正是需要研究和探索的。如果决定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指的是服务业大概念中的一部分,比如建筑业、金融业等,则在现代物流概念中参与试点的就是交通运输业这个现代物流业的子行业。如果指的是与交通运输业相关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比如仓储业、货代业、装卸搬运业、配送业等,则物流企业总体税制环境将会得到改善。


       但有两个问题无法回避:一是现代物流业的产业地位在税制改革中仍然要用传统产业分类中的交通运输业来指代,且实际上又把仓储业等部分相关到交通运输业当中去,容易造成现代物流概念的混乱和产业边界的更加模糊;二是与运输业相关的现代服务业如果界定过窄,则物流业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物流服务的实践仍然要受到产品和服务价值、物流业内部服务与服务价值断裂的困扰。显然,金融业、保险业和租赁业等现代服务业与运输业特别是航运业历来就是高度相关的。


        所以,在政策落地的层面上, “部分现代服务业”究竟包括哪些内容?物流业相关子行业适用税率究竟是哪一档或哪几档?将是业界关注的焦点。我们期待着相关税改细则的尽快******,期待着试点的范围是按照现代物流业总概念来界定的,并且包括物流管理一体化服务、物流信息系统开发和咨询、物流和供应链管理总体方案设计和实施、以及物流金融服务等代表现代物流业发展方向的专业化服务。


       必须指出,由于此次税制改革总体上遵循 “税基基本不变前提下的结构性调整”的路线,主要是为了解决 “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所以,现在就预言试点可以减轻物流企业税负还为时过早。虽然许多专家已经给出了各自测算的结果,但实际情况如何还是要看细则规定和实际征缴运营或利益博弈的效果。我们希望物流业增值税应税税率能降低到5%左右的水平,且统一税率,真正降低物流企业总体税负。


       但是,现在能够确定的是,从11月1日开始实施的提高并统一货物和劳务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将促进货劳税制的一体化,实质上降低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包括那些暂时不在试点范围内的物流企业税负,促进试点工作的进展,并为试点成功后的推广奠定更广泛的基础。


       无论如何,因为增值税由纳税人申报,由国家税务机关来审核认定,所以试点工作必将为物流业成本规范和行业研究提供更可靠的依据。这将大大提高物流企业管理服务水平,也将提升政府对物流业以致服务业的宏观调控水平。增值税扩围以后的要害就是如何做增值抵扣,这不仅需要精确的成本数据,更需要放松抵扣管制的智慧。


       问题是,在预期物流业税收环境将获得改善以后,对于占运输型物流企业运营成本约30%的过路过桥费如何解决,即税费统一为税收的问题必然会更加凸显。对此,我们还会期待,还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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